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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布!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标准大揭秘

发布时间:2024-06-12 19:36:35 点击量:

司法意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条(民法典第1064条)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既可以以事前共同署名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一方事后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所谓的“连带债务、共同署名”制度,这符合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主要考虑是,债务形成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对其施加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会显著增加其负担;同时,可以保障另一方在重大家庭财产利益处置中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也可以将事后纠纷产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当然,事后认可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记录的内容来判断。

第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家庭日常生活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依据。这类债务主要是家庭日常生活债务范围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一般包括正常的饮食、服装、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老年人赡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此问题都有规定,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从国外立法来看,对家庭日常生活债务问题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2、3款对日常家务代理所产生债务的连带责任规定了两项例外:(1)视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订立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于明显过大的支出不产生这种连带责任。(2)如果一方未经夫妻双方同意,分期购置或借款,不产生连带责任;但如果这种购置或借款数额较小,且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则不适用此限制。这表明,在法国法中,“明显过大的支出”和超出日常家务范围的“分期购置和借款”不属于日常家务代理所产生债务,而是产生债务的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这对于实践中确定日常家务代理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家庭代理责任的前提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代理制度是解决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代理而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后的责任,与夫妻财产制度并无必然联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婚姻是夫妻的生活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了因行使日常家庭代理权而形成的日常家庭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款、赠与、房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产生债务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该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加诸债权人,以迫使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根据该条第一款(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债务人配偶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能最大程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民法典严格限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该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语境下,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应指夫妻为共同债务人,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该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对严格,有利于保护未发生债务一方配偶的财产利益。是否有必要对债务性质、债务清偿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值得商榷,特别是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包括侵权债务、不当得利、无偿管理债务,应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和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情形下处理方式是否存在差异等,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

目前一般的做法是,未发生债务的配偶一方因债务而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看似无可厚非。但事实上,当配偶一方在国外投资,另一方基于婚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而受益,是正常的。但由于生产经营风险巨大,如果受益较少,而债务巨大,也存在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市场经营风险与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界限是一个重大问题。相反,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则可能存在纵容夫妻双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因此,债务清偿的规则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非债务人能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度内承担责任,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其他合法个人财产不再纳入责任财产范围。这既能体现同甘共苦婚姻家庭的伦理特征,又能为非债务人提供切身风险、开启新生活的机制,平衡债权人和非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当然,这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法典部分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编辑,第167-169页。)

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汇总

1. 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应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此类案件,原告应当举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与夫妻一方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二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两被告处于婚姻关系;第三组证据证明未发生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债务中存在“共同债务协议”和“共享债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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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负债一方通过非负债一方的账户转账,是否可以视为夫妻之间存在“共同债务协议”?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明知债务与“共同债务协议”能否同等理解。

我们认为,以债务人通过配偶账户转账的事实推断债务人是否与非债务人达成了“共同债务协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非债务配偶知晓债务人配偶转账行为;第二,非债务配偶将收到的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满足第二个条件,仅凭非债务配偶的知情还达不到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证据程度,难以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债务的配偶使用未发生债务的配偶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核实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中,核实是否为未发生债务的配偶,并请求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核实该账户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至申请调查令之日止的银行流水。现阶段,个人账户发生转账时,有短信等通知服务。此外,未发生债务的配偶的支出可能属于之前的账户存款,但明知发生债务的配偶使用其账户进行资金转移,仍使用该账户进行日常家庭支出,导致资金混乱。 因此,若能核实未发生债务的配偶一方将其用于日常家庭开支,如超市购物、网购、特殊关系贷款转账等,就成为认定夫妻存在“共同债务约定”的关键。

3、夫妻一方在婚前负有债务,另一方因该债务受益,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以个人财产偿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配偶从该债务中获益(例如婚后用于家庭生活或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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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三个关键词,模拟了五种场景:

场景一

小明和小李结婚后,决定买一套新房来改善生活质量,为了凑足首付,他们向朋友借了10万元,约定两年还清,并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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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行为人基于合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包括配偶在内的所有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因此,配偶双方合意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财产的增加、债务的发生,应当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制。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参与另一方事后追认。

场景 2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了1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一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要求还钱,但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小王便联系小李要求还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需要”一般是指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一词,是指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中稳定、长期、常见、热门的事项。例如,支付子女教育的培训费用、因家庭成员患病住院而向亲友借款、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家庭住房等,都是社会生活中许多家庭中存在的常见债务行为。

场景 3

婚后,小丽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后小丽与小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各得一半财产并偿还债务。离婚后,某供应商将小丽、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共计10万元货款。

夫妻一方经营性债务往往是数额较大的借款,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需要。对此,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由于小丽经营小超市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小明离婚时也从中分得财产,因此未偿还的钱款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小丽与小明离婚时就债务负担达成的协议,只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场景 4

小明和小李结婚后,为了上下班方便,买了一辆车。因为热爱跑车,喜欢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自己的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了3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并开具了本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明因改装心爱的汽车而产生债务,改装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其跑车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需要。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了保护未发生债务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本案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场景 5

小明很喜欢和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他也没有放弃这个“爱好”。小李经常劝阻小明不要出去打牌、打麻将。面对小李的劝阻,小明总是说“赌一点对心情有好处”。因为嗜赌成性,小明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讨债,家庭一蹶不振,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后来,小明和小李协议离婚,小明提出自己欠别人的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李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明知有人借钱筹措赌资,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类借款所负的债务,不应视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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