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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4-11-10 17:24:18 点击量: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章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干涉另一方。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并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赡养的义务。

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的限制,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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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经一方追认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的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夫妇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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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对方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让、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

(二)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 父母与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子女抚养。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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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儿童享有与婚生儿童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伤害、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继子女不得受到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定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对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有能力负担的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负有赡养义务。

有经济能力并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兄弟姐妹,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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